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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20多萬 21年前購房5套至今難收樓



  21年前,規劃設計師洪強(化名)先後在白雲區買下自己參與設計的5套集資房、1個商鋪、1個地下車位,因種種原因未交清最後約一成尾款,也未向開發商交付補地價的費用,其間雖以掛失為由拿到瞭房產證,但至今未能收樓。四年前,洪強將全部房子轉到女兒洪麗(化名)名下,但除商鋪外,其餘5套房、1個車位至今仍被開發商占用。歷經多場官司糾紛,廣州中院近期終審判決開發商交樓並賠付相應租金。

  房買瞭,錢沒交齊

  受爭議的房子早年為集資房。1992年11月上旬,廣州三傢公司合夥承包白雲區某村莊的土地,合資建四棟樓梯綜合樓。

  當月下旬,作為該合資房的設計師,洪強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約》,以65 .8萬元購買瞭一套161平方米臨街商鋪。1993年2月底,又再簽訂《集資建房購房合約書》,約定在購買原有的商鋪之餘,再購入5套住房(均為80多平方米的三房),六套物業總房價為143.9萬元;此外,還以約7萬元購買一地下車位。

  1994年8月中旬,開發商和洪強簽訂協議,表示洪尚欠第三期房款21萬,第四期房款13 .9萬元,需要一周內給清第三期房款,剩餘13.9萬在收到收樓通知書七天內交清。但洪強隻交瞭第三期房款,剩餘13.9萬未交。

  就當年有沒收到收樓通知書,雙方後來在官司中糾纏不清。開發商認為洪強已收到收樓通知書故意不交尾款,而洪強則稱沒有收到收樓通知書。按照近年的購房合同,一般約定開發商在買傢交齊房款後才交樓;而當年該合同則是約定收到收樓通知書七天才交清尾款。而這也是後來官司爭議的焦點,法院多次判決開發商交樓,而開發商不從。

  在國傢政策允許下,該批集資房後來補交瞭近20項綜合稅費後等,由集資房轉為商品房性質。而洪強在期間交瞭總房款6 .25%的各種稅費,但有關出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約8萬元卻沒繳納,加上此前的13 .9萬尾款,欠開發商20多萬元。

  因此,開發商在1998年領取瞭全部商品房證後,有關洪強的7個房產證就一直沒交給洪強,房子也一直占用著。在2006年,合夥中的一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打官司多年,開發商索要業主一套房

  "大約從1997年起,洪強幾乎是消失的,一直找不到,直到2007年才出現。"開發商方面的代理律師稱,洪強從2007年起,開始找開發商要房,"但他找錯人瞭,找到的是已經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那傢公司都已經散夥瞭。"該律師認為,"其實以洪強和開發商原有的關系,應該明知公司已經吊銷瞭"。

  而在洪麗看來,"當年交瞭9萬多元稅費,我們就以為交齊尾款瞭"。由於所購的房子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其間也很少理會那些房子。在2007年向開發商索房無果後,洪強於2008年6月開始起訴開發商要求交付房屋,交付房產證、逾期交房違約金及逾期辦證違約金等。法院曾於2009年判決開發商將房屋交給洪強使用,並將房產證給到洪強。但因開發商提出異議,法院後來終止執行。

  洪強後以掛失的方式,拿到瞭全部房子的房產證,並於2010年9月,將全部房子轉到女兒洪麗名下,洪麗在一個月後就拿到瞭房產證。

  就此,開發商在2012年2月起訴洪強,要求其撤銷轉讓等。法院在2013年初駁回開發商的訴訟請求。

  而在2011年9月,洪麗憑著房產證找到商鋪的承租客,以優惠的租金令租客和原出租的"業主"開發商毀約,以此途徑收回商鋪使用權。但另5套住宅則至今仍被開發商出租或做員工宿舍,或給其親戚居住。

  "我們總共也就欠開發商20多萬元,這幾年開發商的索賠一路降,近期要求我們分一套房給他。現在的房子市值大概60萬元/套,我怎麼能同意。"洪麗方面認為。開發商方面的代理律師證實,這些年間開發商曾提出以高於原來售價的一倍購回除車位以外的六套物業,但洪強不同意。後來曾要求支付尾款、土地出讓等及利息等約140萬元也未獲同意,後來降到110萬,在近期則要求給一套房。但雙方仍是談不攏。

  日前,廣州市中院維持原判,要求開發商根據《物權法》之規定,將房子交付洪麗使用,並賠償洪麗相應租金。據代理律師透露,對此判決,開發商非常氣惱。

  "我們總共也就欠開發商20多萬元,開發商近期要求我們分一套房給他。現在的房子市值大概60萬元/套,我怎麼能同意。"

  --- 業主方

  升值

  當年5套住宅,總價是7 8 .1萬,每套約15 .6萬,如今每套總價約6 0萬元,總值約300萬元。





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4-09-23/080829191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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