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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購買新建商品房可自行辦理房產證

  1月28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范(試行)》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意見,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購房人不用再通過開發商,即可到登記部門自行辦理產權證;持贈與合同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不再要求必須公證。

  主要亮點如下:

  1、購新建商品房可自行辦房本

  修訂稿與此前規定相比,增加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後的備案要求,今後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產證。對於新建商品房,按此前規定,應當由開發企業先辦理初始登記,再為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

  據京華時報報道,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購房人較多,開發企業均是分批申請辦理;又由於辦理登記需買賣雙方共同申請,在開發企業不配合的情況下,購房人無法單獨申請辦理自己的產權證。

  為瞭方便購房人及時辦理產權登記,修訂稿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後,應當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備案手續,將企業應當提交的身份證明、委托書等申請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記部門,購房人屆時隻需持本人身份證件、買賣合同等相關材料即可隨時自行辦理產權證,但房屋地址、面積和價款有變化的,還應當提交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補充協議。

  該負責人表示,這一要求不僅方便購房人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隨時辦理產權登記,也減輕瞭開發企業多次協助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的負擔;同時縮減瞭申請材料的復印數量,又給登記檔案減瞭負。

  2、贈與合同公證不需要再辦理

  據瞭解,贈與合同必須公證的規定開始於1991年,當時規定房產繼承和贈與都必須先辦理公證,再辦理房產登記。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鑒於辦理公證時需根據房產價值支付一定比例的公證費,近年來有律師和群眾對這一規定提出瞭質疑,認為該文件沒有上位法依據,不應執行,"我們考慮,房屋贈與屬於贈與方和受贈方共同申請辦理的事項,在雙方提交贈與合同且雙方本人到場的情況下,登記部門已經有能力審查贈與行為的真實性,因此無需要求辦理公證。"

  不過,該負責人強調,如果贈與方不能到場,委托他人辦理的,則委托書必須公證,以保證委托行為的真實性,避免假冒產權人將房屋贈與他人;如果受贈方不能到場,因受贈屬獲益行為,則其委托書無需公證。

  贈與的無須公證,繼承是否仍然需要公證呢?

  對此,該負責人表示,對於房屋繼承的仍維持現行規定,先辦理繼承公證,再辦理房屋登記。一是避免糾紛和訴訟;二是住建部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也要求房屋繼承應先公證,因此,修訂稿保留瞭原規定。

 3、房改房補證件無須單位證明

  修訂稿取消瞭房改房遺失補證需售房單位出證明的規定。原登記規范規定,產權證書遺失的,產權人登報聲明作廢後可申請補發,但房改房產權證遺失的,需原售房單位出具已領證的說明後才能補發。

  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的背景是,由於房改房產權證都是由單位代為辦理,一些單位在售房時與職工有特殊約定,為防止職工擅自將房屋上市交易,職工的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統一保管,以此約束職工。

  北京市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已購公有住房轉讓時,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單位同意"。

  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屋登記簿才是物權歸屬和依據,房產證和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原則上以登記簿為準。

  因此,原來的規定一是沒有法律依據;二是遺失補證並非房屋上市交易,不會發生新的登記行為;三是原來的房改售房單位經過多年變化,有的重組、改制,有的已經不存在甚至已破產,如果再找原單位開證明,確實非常困難,也沒有必要,所以修訂稿取消瞭這一規定。

  4、集體土地房屋登記須貼公告

  修訂稿中規定,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初始登記以及申請補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房屋登記部門應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或房屋所在地張貼公告,同時,還應在市住建委網站發佈公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要求提交經村委會確認的村民會議同意或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其登記的證明;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證明;沒有組建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的證明。

  此外,修訂稿規定,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提交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也就是說,如果不是本村人,沒法在本村買宅基地。具有城鎮戶口的,更不可能到農村買宅基地。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5、設審核委員會解決疑難事項

  修訂稿中要求,進一步加強登記隊伍建設,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首先,增加建立房屋登記審核委員會要求,房屋登記審核委員會應由3人及以上單數組成,其中登記官不應少於總人數的1/2。相關負責人表示,登記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一些疑難問題,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提高登記質量,避免行政風險,修訂稿規定,市住建委和各區縣登記部門應設立房屋登記審核委員會,負責會審房屋登記重大疑難事項。

  修訂稿還對登記人員從業條件提出瞭要求。其中規定,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取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其中,在審核、登簿、質量檢查等重要崗位工作的人員,還應當取得住建部頒發的房屋登記官資格證書。同時規定登記部門應當加強登記人員培訓考核及日常管理。

  此外,修訂稿還進一步規范瞭登記業務辦理標準,統一全市登記用章、各類文書和表單內容及填寫要求。



新聞來源http://dl.house.sina.com.cn/news/2014-01-30/081425970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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